- 发布时间:
- 2021-05-10 11:32
摘要: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暂行)
摘要: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暂行)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蓝天职业航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西蓝天职业航空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广西蓝天职业航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参加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若属国家和自治区级的统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教学规划部和各部门负责各类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教学规划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受理此类处分的解除。
第二章 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分管考试工作的学院领导。
委 员:教学规划部领导、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各部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学院团委书记、教学规划部考务管理干事、学院学生会主席(学生)。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规划部。
(二)部门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分管教学工作的部门领导。
委 员:部门团委书记、当事学生的辅导员、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1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由部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学生违纪涉及的有关情况选定)。
学院、部门两级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学生考试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试违纪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的安排和要求,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考试违纪行为,对发生上述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相应科目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并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及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2)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等考试用具的;
(3)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
(6)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7)私自拆散装订好的试卷的;
(8)交卷后仍滞留考场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及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3)开考前,拒绝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的;
(4)除开卷考试外,考试过程中,考生座位周围可及之处仍有与考试无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不论是否翻阅、是否涉及考试内容);
(5)在考试过程中窥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窥看提供条件、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单方说话的(不论内容是否涉及考试内容);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或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的;
(7)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9)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影响和干扰其他同学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10)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的;
(11)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2)在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的;
(13)举起试卷或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的;
(14)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行为,取消考试资格及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严重违反考纪,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4)私自换座位的;
(5)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单方说话,警告后再犯的;
(6)考试过程中通讯设备发出信号的;
(7)考试后因考试成绩而纠缠、威胁、辱骂教师的;
(8)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9)二次重犯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抄录、更改答卷,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及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使用存储、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参加考试的;
(2)偷看教材、笔记、资料等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等)的;
(5)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6)在身体部位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7)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与学号等信息的;
(9)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10)故意撕坏或销毁试卷、答卷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3)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14)参与考试集体舞弊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再次作弊的;
(2)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4)盗窃试卷的;
(5)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组织考试集体舞弊的。
第十一条 考生在校期间,在历次考试中累计两次违纪(作弊),视第二次违纪情节或行为加重处分,即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如再次受到各种类型处分,将按照就重原则,在已经受到的处分级别上或再次受到处分级别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保存好物证,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应当场认定。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学生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等在《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主监考教师须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向违纪或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或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或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副监考或其他在场考生签字见证,无法见证的由学院考试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监考教师可出具收据予以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学规划部。《考场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举报有违纪作弊的,通过调查核实认定。
第十三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学规划部,由教学规划部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将相关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生本人对违纪情况的说明、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情况等)和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送教学规划部。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部门应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学规划部;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部门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教学规划部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发现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由学生所在部门送达学生本人,填写送达回执;无法送达学生的,由学院在校内公告栏公告10日,公告期满,视同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节假日顺延),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包括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部门、专业、班级;(2)本人联部门方式、住所、通信地址;(3)申诉请求;(4)申诉事实和理由;(5)申诉人本人签名;(6)申诉日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助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在毕业后返校换取毕业证考试中,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毕业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西蓝天航空职业学院教务科研处
2019年8月26日